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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父母是在行使「懲戒權」或是「犯罪」?

你好,我是一個小學老師,我們家的對面住有一戶人家,好像是靠在夜市擺攤為生。他們家房間的窗戶剛好正對著我家門口,而那種窗戶是有加裝鐵窗的那種。他們家有個應該還不到十歲的小男生,每天我經常都看到他在鐵窗裡面探頭往外看,有一次我問他為什麼不出去玩,他告訴我說他被爸媽鎖在家裡的房間。一次也就罷了,我發現他居然是經常在假日或晚上就被關起來!黃律師,也許我是小學老師,對這種管教的事情特別敏感,我實在想和社工人員通報這種情況,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有違反什麼樣的法律嗎?
                                              (黃老師)

黃老師你好,謝謝你這麼關心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實在新聞中我們也經常可以看到有人因為不滿鄰居管教兒子過當,例如把兒子用鐵鍊鎖起來,不讓他跑出去的這種情況,我想大家大概都是覺得這個兒子很可憐吧。

曾有和上開情形相同的案例,父親用鐵鍊鎖住小孩,被警察局以涉嫌「限制行動自由」及違反「兒童福利法」(按: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以身心虐待)而移送法辦。最後檢察官卻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故該名父親是在行使懲戒權,不構成犯罪,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我想如果這樣的不起訴處分如果又被新聞渲染的話,可能變成大家會認為把小孩用鐵鍊鎖起來叫管教,不構成違法的印象!

但是,如果各位看到不起訴理由中,該名不滿十歲的小孩居然經常逃家、逃學、吸食毒品、偷竊,且一再進入少年感化院又逃出,社工人員已經束手無策,而該名父親是砂石車司機,經常無法在家的情況即可明瞭,該種管束的嚴重程度就會稍稍的被降低(但黃律師並沒有說這樣子的行為一定叫做管教)!

民法上對於懲戒的方法並沒有規定,學說間僅認為懲戒必需由親權人視情況以及程度來決定,也就是限於在「必要範圍」實施!而監禁呢,依照學者之見解,在必要的程度內也可以施用(當然不可以過度,例如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手段)。前開的不起訴處分,也應該是斟酌全部的情況後才做出的決定。所以,把未滿十歲的小孩經常性的關在家裡面,如果只是怕他亂跑,並不是有什麼特別過錯的話,或許情況就有點嚴重,我認為若無法確認此種情況,應請專業的社工人員來處理會比較妥當。

如果超越相當的程度,除有可能構成行法第三0二「不法拘禁罪」、第三0四條「強制罪」、第三0五條「恐嚇罪」,亦可以做為停止親權之理由(民法第一零九零條)。

關於我所說的那個案件的詳細內容,我想不適合擺在網路上做討論,但是該案件詳細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的案例),在施慧玲教授所著之「家庭、法律、福利國家」一書中有「父母懲戒權之行使與兒童之教養保護」專文探討此一問題,值得提供您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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