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拉回到近代的台灣,行政院於陳水扁總統連任後,即積極展開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之立法。各位不禁要問,為何在憲法當中已經有了那麼多的人權規定,我們還要立一部這樣的法律呢?實則,人權保障基本法是行政院指示外交部及法務部將「國際人權法典」加以國內化的第一部,因為我國憲法基本人權的規定雖然完備,但是詳細程度上仍有所不足,不足以彰顯我國保障人權的決定,以及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的決心。當然,如果各位考過94年的司法官考試的話,即可以知道所謂的國際人權法典,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所謂的「三大人權公約」-即「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一部法律引述了很多三大人權公約的內容。因此,為什麼會突然出現這題考題呢?應該與國家人權的政策脫不了關係。 聰明的學生應該會想到把這一部法典的草案拿來看一看,順便研究一下為什麼九十年立法到現在還未通過的原因,而要拿來看一看的理由是瞭解一下哪些人權的規定被認為是重要的,且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所應該擁有的?這其中有一些重點是念憲法的同學不可以不知道的。 舉例來說,為一般法律系學生所熟知的男女平等觀念,行政院版的人權保證基本法中就明示:「國家除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得為性別差別待遇之規定外,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們知道這一句話是參照釋字四五七號解釋而來,也是平等權考題上重要的一段話。 此外,與本文有關的就是該法中也有規定「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實這一段文字的敘述有一點曖昧,因為組成家庭的意思是不是說同性戀也就允許結婚呢?而且所謂的「依法」是指我國民法上有允許同性戀結婚的空間嗎?如果這一個法律已經立法完成,那我想考試委員以「我國法律是否允許同性戀結婚?如不允許,有無違反平等原則?」為題的機會就大大的提高了。 雖然黃律師在此無法給各位確切的答案,不過要回答這個問題,各位得清楚的掌握民法對於婚姻的所有要件,也就是「平等原則的侵害源」為何?其侵害的區分標準為何?(其實這邊不一定是性別作區分標準,因為不管是男是女,都有可能產生同性戀,所以這邊應該是以性喜好(喜歡同性與喜歡異性)為允許結婚或不允許結婚為區分標準,其次就要考量是要以嚴格審查基準,還是中間審查基準為主!(無論如何,合理性審查基準用在同性戀身上都未免廣泛),這是很好的考題! 最後回歸主題,哈哈兒與屠嬌嬌的同性戀,若生在現代社會,說不定也有機會領養小魚兒這樣的好孩子,不過,這一條人權法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人權保障基本法之所以遲遲無法立法,多少都與其過於爭議性的問題有所關連。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