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讀世界名著歷期基督山恩仇記(三)從對康泰斯不利證據談叛國罪的認定
基督山恩仇記(三)從對康泰斯不利證據談叛國罪的認定
前情提要:
年輕有為、前程似錦的康泰斯被情敵和嫉妒他成就的同事密謀陷害坐了十五年的冤獄,某次的機緣下,終於找到機會逃獄,更遇到了超凡智慧的法里亞神甫,熱心教給他所知的一切,甚至把基督山島的財寶都送給了他,康泰斯就從一個小水手搖身一變成為博學多聞的基督山伯爵,因此改頭換面的康泰斯一連串復仇計畫就此展開.....。

{ Go Top }

我們上次從憲法上提到了人身自由的保護,這次我們將從刑事訴訟法檢驗唐泰斯被檢察官引以有罪的證據究竟是否充分。

唐泰斯沒有經過合法的審判,即被送往伊夫堡監獄受審,這已經違反了憲法上有關公平、公開審判以及提審請求權的意旨。

不過,即使是將唐泰斯送交到法院,檢察官關所蒐集到的證據是否可以將唐泰斯被認定有叛國罪呢?我們來看看現有認定唐泰斯可能有罪的證據!根據書中所載,對唐泰斯不利的證據有二:

證據一:黑函內容:「檢察官先生台鑒,敝人擁護王室及教會之人士,茲向您報告有愛德蒙·唐泰斯其
    人,其為法老號之大副,今晨自士麥拿經那不勒斯抵達港口,中途曾停靠費拉約港。此人受
    繆拉(按:拿破崙黨成員)之命送信與逆賊拿破崙,並受逆賊命送信與巴黎拿破倫黨委員會
    ,是叛黨之一員。其叛國之犯罪證據在將其逮捕時即可獲得,信件不是在其身上,就是在其
    父家中,或者在法老號上他的船艙裡」

證據二:拿破崙給諾瓦蒂埃的信函:此信函的內容是拿破崙與在巴黎的同黨互通訊息,表示拿破崙將
    重回巴黎執政,但並無一語提及唐泰斯。收件人則是拿破崙黨委員會的諾瓦蒂埃(黃律師按
    :該人即為檢察官維爾福的父親,1814年拿破崙兵敗後被放逐至小島,路易十八復位,但拿
    破崙一直嘗試重新再回到軍職,書中維爾福擔心自己被父親的政治理念連累,因此將信撕掉
    ,並秘密地將唐泰斯直接送入監牢,以防堵他說出此事)的信函。

這兩項證據中,其中證據一指稱唐泰斯受繆拉之命送信給拿破崙,並受拿破崙之命送信給叛黨,具有叛國之嫌,此一書證本身,以真實與虛假的事實提出對唐泰斯的誣告,本身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條規定,傳聞證據不得被當成證據,此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調查基本上採直接審理主義以及言詞審理主義,故證據一若非由法院直接調查所得出,或者是該證據之作成人無法在法庭上被當事人施以反對詰問,則因違反上開兩主義而不得被當成證據。蓋該信函為匿名之人所述,若不允許當事人或法院對其所述之真實性予以調查或詰問,若擅自將其當成證據,對被告顯有失公平。

證據二則是拿破崙寫給其同黨的書信,內容並未提到唐泰斯,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四規定,文書得做為證據的情況有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由於拿破崙顯非前兩種情形,此一文書亦非得肯認為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因此,是否得做為證據是存疑的。不過,因為被告唐泰斯在偵訊過程中,坦承這封信的確是拿破崙交給他,欲請其轉交的。因此本文書因此而可被當為證據。

以上談的部分,是證據能力的部分。

雖然證據二具有證據能力,不過對於唐泰斯的叛國罪名是否成立,仍只是間接證據,而非直接證據,在證據力上實在薄弱。亦即,檢察官至少必須證明唐泰斯知悉該書信的內容,並且有幫助的意圖,始可能構成叛國罪。而唐泰斯自始至終均以不知書信內容為抗辯,並強調自己只是協助送信而已,故在一般的情況下,如無其他直接證據顯示唐泰斯有幫助拿破崙復位之意,單靠這封信函,顯難判以叛國罪。

不過,上述的討論均是以現代的刑事訴訟理論加以檢討,將時光回溯到兩百年前的法國,被當作政治犧牲品的唐泰斯也只好徒呼負負了,可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人權的保障有多重要,讀者當可瞭解!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 Go Top }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