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給各位的提示是:雖然小說當中言明劉備是向東吳「借」走了荊州,但所謂借貸,至少出借人應該要擁有物品的所有權,或者是持有。 荊州之前的所有人為在劉備的宗親劉表所擁有,而劉表死後被曹操的大軍所佔領,因此從未是東吳的所有地,赤壁之戰後,荊州也迅速被劉備所佔領,也從未被東吳所佔領過,所以東吳既沒有荊州的土地所有權,更沒有持有過,焉能夠以自己並非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之身分,與他人訂定借貸契約書?所 以,劉備說要「借荊州」,只不過是對東吳使出緩兵之計的說法罷了,一開始就無歸還荊州之意。 而東吳的兵將雖比劉備多,但因當時北邊正與曹操交戰中,無法兼顧西邊的劉備,無奈之下只能夠簽下此種約定,雙方其實均無締結使用借貸契約之意,純粹只是外交戰略上的虛詞罷了! 各位讀者可否判斷,本使用借貸契約究竟成立與否?生效與否? 結論是: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規定,雙方締結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既屬無效,該借貸契約也因欠缺一般成立要件而屬不成立! 以下是黃律師的說明: 契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如欠缺任一要件,任何法律行為均不能成立。至於所謂之特別成立要件乃是指某種法律行為所須具備之要件,如要式行為須踐履一定方式(例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要物行為須交付標的物(例如:使用借貸須以借貸之交付始能成立),劉備與魯肅簽的使用借貸契約,該意思表示既均為無效,則一般成立要件就少了意思表示的部分,所以契約不成立。 附帶一提的是,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欲發生法律效力所必要之要件,該要件如欠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原則上仍不生效力。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有為一切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均須具備之要件(即一般生效要件),亦有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應具備之要件(即特別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須適當,即法律行為之內容須確定、可能、合法。標的須確定,即法律行為之內容於成立時,須已確定或可得確定。 標的須可能:即法律行為之內容可能實現,如法律行為之標的,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始客觀不能實現,則該法律行為無效。 標的須合法:即法律行為之內容不違法。 意思表示須健全:即行為人無虛偽表示、錯誤或被詐欺、被脅迫之情形。當然,本案讀者如果認定魯肅並無與劉備通謀之意,而是單純陷於錯誤或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的話,魯肅亦得以撤銷意思表示的方式,使本使用借貸契約陷於無效。 特別生效要件則指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所應具備之要件。例如,附條件或附期限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該法律行為始生效力。條件和期限的區分在於,條件成就與否繫於未來不可確定之事實,期限則是一定會來到的! 劉備借荊州的故事就像約定「待反攻大陸那一天則贈你豪宅一棟」之類的笑話一般,究竟反攻大陸是期限還是條件?實則無論是前者或是後者,都只是條件而非期限,蓋佔領西川或反攻大陸都是不可獲知的未來!只不過前者的「佔領西川」,因劉備後來終究是打下了成都而達成,但是後者的「反攻大陸」之條件,將可能因為條件顯然不可能成就,而使得整個贈與契約變成自始客觀不能實現,而因此欠缺一般生效要件而陷於無效!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