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黃律師就以「理想國」第二書中的蓋吉斯的隱形戒指(The Ring of Gyges),為各位一起來探討其法律相關問題吧。
蓋吉斯是公元前七世紀時的小亞細亞人(也就是現今土耳其西部臨愛琴海一帶),蓋吉斯是個牧羊人,平日就幫國王牧羊,有一天蓋吉斯在牧羊時,突然遇到大風雨,緊接著又發生地震,地表因這天搖地動而裂開了,就在一陣慌亂之中,蓋吉斯摔落裂縫中。
蓋吉斯在裂縫中見到一隻巨大的銅馬,銅馬上有門,蓋吉斯開門進入銅馬內,看到一個類似人類的屍體,這屍體上什麼東西都沒有,只有一枚金戒指,蓋吉斯心生貪念,拿走了金戒指,爬出裂縫。
後來他帶著戒指參加會議,會中他無意的將戒指的盤座向內轉,沒想到居然隱形起來,在座的同伴還以為蓋吉斯先行離去了,都覺得很奇怪,蓋吉斯發現這神奇的功能後,便不斷的試驗這個戒指的魔力。
得到隱形戒指的蓋吉斯,這時心中的惡魔終於被喚醒,開始策畫一連串的可怕事件,先是利用戒指引誘皇后,再接著計劃謀殺國王,最後更是成功奪取了王位,登上王位的蓋吉斯,依然不滿足,還多次入侵希臘,想擴充自身國家版圖,最後終於兵敗而亡了。
那麼,黃律師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埋藏物的發現 蓋吉斯因為地震摔掉洞穴中,無意間發現金戒指,蓋吉斯依民法第八零八條 是戒指的發現者,金戒指所有權的歸屬,須先探求發現戒指的土地所有權誰屬,若蓋吉斯是地主,則依照該條文蓋吉斯可以取得戒指所有權,若土地為他人所有,則蓋吉斯與土地所有人各取得戒指的一半。
若是這一只金戒指有歷史上的考古價值,依照民法第八零九條,這戒指的所有權歸屬就應該依照特別法的規定,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的規定,古文物亦屬於國家所有。
侵占脫離物罪 蓋吉斯沒有馬上通報國家有關單位,拿著這個戒指為非作歹,顯見有占為己有的意思,是違反了刑法第三三七條侵占脫離物罪。
皇后是有夫之婦,蓋吉斯若是引誘皇后,與皇后有魚水之歡的情況,則違反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
蓋吉斯殺掉國王則違反刑法第二七一條的殺人罪,至於奪取王位的行為,古人有云:「竊鉤者誅,竊國者王」這個時候就不必再論斷他的罪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