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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00.

保證契約的法律概念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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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十點,小毛坐在書桌前,眉頭緊鎖。這半年,他不只是手搖店老闆,還是老友阿國的「保證人」。

阿國向銀行借了一筆錢,但最近幾個月電話不接、訊息不回、連人都找不到。沒想到今天下午,小毛突然接到銀行打來的催收電話,要他這個「保證人」直接還款。

「為什麼直接找我?他們不是應該先去找阿國嗎?」小毛心裡七上八下,連忙拿起電話撥給黃律師。

「黃律師……銀行直接找我要錢,說我簽了保證契約,要幫阿國還債。我真的要馬上付嗎?!」小毛聲音顫抖。

黃律師語氣沉穩:「小毛,你先別慌,來,聽我說清楚,這裡面有民法的規定保護你,但有些例外,你一定要聽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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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之基本定義為何?保證債務之範圍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保證契約之基本定義為何?

  1. 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2. 「保證債務雖係於他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從債務,附隨於主債務而成立,惟其與主債務係屬各別之債務,保證人除有民法第745條規定得為先訴抗辯之情形外,其與主債務人應各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之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參照)。
  3. 「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既不以書面、更不以使用印鑑章為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參照)。
  4. 「保證債務乃從債務,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如主債務尚未發生,則保證債務即無由獨立存在。」(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民事判決參照)。
  5. 綜上:保證契約係當事人基於約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代為履行責任之契約,其屬從債務,須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惟保證債務與主債務間雖具從屬性,仍各為獨立之債務來源,保證人除依法有先訴抗辯權外,原則上對債權人負全部清償責任,且保證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或使用印鑑章為必要。

二、保證債務之範圍為何?

  1. 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2. 「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定有明文。查胡○○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擔保鄭○○履行按出資比例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詹○○之債務;嗣鄭○○未依約定履行上開債務,經詹○○提出詐欺罪之告訴後,雙方就詹○○所受損害成立調解,鄭○○同意給付詹○○200萬元,乃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倘鄭○○係因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主債務陷於給付不能,而與詹○○成立上開調解,則該調解之200萬元,似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除胡○○與詹○○間保證契約另有約定外,仍屬系爭本票保證之範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3. 綜上:保證債務之範圍,原則上不僅限於主債務之本金,除另有約定外,尚包括主債務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保證人應依此範圍對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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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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