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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03.

違約金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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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下午,小毛一臉懊惱地坐在科技園區旁的咖啡廳,雙手抱頭,桌上那杯冰美式已經退冰,他一邊滑手機一邊猛嘆氣。

「黃律師,我慘了啦……我們公司跟一家廠商簽保密協議,結果不小心讓實習生把合作內容發在內部論壇,現在對方說我們違約,要賠一百萬違約金耶!」

「哇,這麼嚴重?那保密條款怎麼寫的?」黃律師放下咖啡,眉頭一皺。

「保密協議條文寫說我們如果洩漏資訊,就要賠一百萬元……現在對方連續兩封律師函都寄來了,說不賠償就要馬上提告了!」小毛越說越心慌。

黃律師點點頭:「這種『違約金』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而且金額太高的話,法院也可能會幫你砍下來一點點。我們先來看民法怎麼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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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之定義為何?違約金可以分為哪些類型?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違約金之定義為何?

  1.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準上可知:
    1. (1) 違約金之支付,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事實為前提。
    2. (2) 違約金係由雙方當事人於契約成立時,基於合意所為之事先約定,旨在於債務人未履行契約義務時,直接給付對方一定金額之金錢,屬契約上之約定事項,並非法定強制規定。
    3. (3) 倘雙方未就違約金另行約定者,自不得援用上開規定主張違約金之請求。

二、違約金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 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 「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民事判決參照)。
  3.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參照)。
  4. 準上可知:
    1. (1)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未另有訂定者,違約金視為因債務人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其意旨係以預定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額為目的,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無須舉證損害事實及其與不履行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即得依約定金額請求給付。惟若債權人實未受損,則不得請求該違約金。
    2. (2)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書規定,若當事人另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為懲罰性性質,則屬「懲罰性違約金」,其目的在於強化債務履行之確保。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無須證明實際損害,即得請求按約定金額給付,且如債權人實受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3. (3) 上開二種違約金之主要差異,在於前者僅補償實際損害,後者則具強制履行與懲罰功能,並可能與損害賠償併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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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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