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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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天,黃律師和朋友小毛吃飯聊天。 小毛突然問:「黃律師,我朋友最近跟女友分手了,想把以前送她的手機、精品包包和項鍊全部要回來,可以嗎?」 黃律師笑著說:「如果當初是真的『送』給她,而且東西也已經交給她,可不是分手後一句『還我』,就一定要得回來喔!」 小毛疑惑地問:「可是那些東西都是交往時才送的,現在都分手了耶?」 黃律師說:「感情歸感情,法律歸法律。法律上首先要確認的,是當初究竟是『送』,還是『借』;如果確實是贈與,原則上不會因為分手就自動失效。」 {Go Top} | ||||||||||||
| 民法上是如何規定贈與的定義?哪些情況下,送出去的東西可能要得回來?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法上是如何規定贈與的定義?
二、哪些情況下,送出去的東西可能要得回來? 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人原則上應受契約拘束,並非得任意反悔。然而,民法就特定情形設有撤銷贈與之規定,符合下列法定要件時,贈與人或其繼承人仍可能依法撤銷贈與: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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