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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辦門號換現金,當心變成詐騙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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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7.

辦門號換現金,當心變成詐騙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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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范的兒子阿強,年紀二十初頭,正經事沒一樣行,最大的樂趣就是當暗光鳥到處遊蕩,每天不到日上三竿絕不輕易起床,去上班總是沒幾天就被公司退貨,阿強從不認為自己的態度有什麼問題,他只覺得趁著年輕體力好,不好好的遊手好閒一番,那才真的對不起自己。老范為了這個了尾仔,總是傷透了腦筋……。

每次聽老范在叨唸阿強各種不靠譜的行徑,黃律師也只能軟言勸慰,但是黃律師依多年執業律師生涯的經驗,總覺得阿強再繼續這樣下去,早晚會出事。

果不其然,前兩天老范氣急敗壞的直接殺到黃律師事務所,連寒暄都來不及就忙不迭的對他說,阿強這個兔崽子出大事了,大律師,你一定要幫幫老朋友的忙呀!

黃律師一聽,連忙問到底是什麼狀況。聽老范一講,原來阿強這小子因為缺錢花用,看到報紙上刊登「辦手機門號,當場換現金」的小廣告,居然就跑去找了間通訊行,申辦了一張易付卡,並跟刊登廣告的人取得連繫,然後就將易付卡出售給刊登廣告的人,當場就拿到3000元的報酬。沒想到隔一陣子,警方就找上門,說阿強出售易付卡門號給詐騙集團,讓詐騙集團的成員利用阿強申請的手機門號對外到處招搖撞騙,所以要把阿強移送法辦。

老范無助的問黃律師說,這下子阿強會被認定觸犯什麼罪名呢?有沒有可能除了刑事責任以外,還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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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老范的提問後,想了好一會,然後對他說,阿強如果真的是把易付卡門號賣給詐騙集團藉此賺點零用錢,那麼阿強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的,如果確實有被害者因此導致財物損失,這樣阿強也有可能必須要負賠償責任的……。老范聽黃律師這樣一講,非常疑惑的問道,去詐欺的人又不是阿強,阿強也沒有拿到任何詐騙得來的款項,為什麼他既有可能成立詐欺罪,又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呢?
一、為什麼阿強沒有參與實際的犯罪行為,也有可能須負擔刑事責任呢?
  1.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3. 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4. 綜上所述,阿強縱使沒有參與實際的犯罪行為,但是如果他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因此自然可能須負擔刑事責任。
二、以本案情形來看,阿強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嗎?
  1. 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現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甚為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當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是如非基於犯罪之不法目的,自無捨棄自己或可信賴親友名義而迂迴收購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理。任意收購或蒐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供作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應可合理懷疑有隱身幕後之人欲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掩飾其財產犯罪行為,以避免遭檢警追查。
  2. 準上所述,阿強將將易付卡門號隨意賣給陌生人,他應當可以預見取得該門號之人極有可能為規避檢警查緝,以該門號作為財產犯罪之用,然而阿強仍然將易付卡門號賣出,顯見他對於所出售的易付卡門號縱然遭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也沒有違背他的本意,所以阿強當然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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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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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強如果沒有拿到任何詐騙得來的款項,是否仍需對被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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